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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11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11号
当事人:醴陵市明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8XRP3A
住所:醴陵市东福镇芷泉村****
经营者:欧阳继敏
联系电话: 1305512****
身份证号码: 36031319721021****
联系地址: 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钟鼓岭组
2021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醴陵市明发商二楼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100件,每件15kg,每件15包,净含量每包1000克,总计1500kg, 生产者: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京深高速沙河道口东行200米,产地:河北省邢台市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13058200020,现场发现操作台上有篡改生产日期设备一台,剪刀一把,当事人将原生产日期2020年2月24日篡改为2021年6月1日,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将2020年1月、2月、3月进购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销售到市场后,于今年4月再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产品揽收回来,然后再将原出厂生产日期用剪刀剪下来,再标注新的虚假生产日期在其食品的封口处,重新标注的虚假生产日期全部为20210601,然后准备再将重新标注生产日期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以每斤1.5元的价格销售给养殖场;日期打码设备(TYPE:R30-600-24-6)由当事人2021年4月从网上以1200元/台购买,上述“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当事人从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进购价是48元/1件/15kg, 销售价53元/1件/15kg,货值金额5300元,截止案发,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1年6月1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100件的事实。
证据2、2021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5月开始,从乡镇经销店揽收回来超过保质期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将原有的生产日期用剪刀剪下来,再将新的生产日期打印上去,至今已篡改上述食品生产日期100件,计1500kg,货值金额5300元,截止案发,上述食品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6、照片打印件13份,证明现场检查及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基本情况。
证据7、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设备一台,证明了当事人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0〕3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四(二)裁量权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100件,计1500kg;没收当事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设备一台;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