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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12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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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12号
当事人:醴陵市全龙橡胶制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W5Y08U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降河流镇****
经营者:朱书东
联系电话:1509631****
身份证号码: 13303019601014****
联系地址: 醴陵市立三大道192号
2020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南泰鑫瓷业有限公司油料仓库检查,发现该仓库存储的“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9桶,规格:170kg/桶,生产日期分别为:V202104291326-0706、A202011181604-0404、Y202104141753-1218、A202010192139-1218、Y2008060923-2203、V202104291326-0706、V202104291326-0706、Y202104162218-1218、Y202104141755-1213和“长城”100#真空泵油2桶,规格:170kg/桶,生产日期分别为:Y202103231156-1218、N1810131716-0102,上述油品供货单位是醴陵市全龙橡胶制品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开始销售 “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给湖南泰鑫瓷业有限公司,至我局查获日止,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一家卖润滑油的公司,至现在总共购进“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15桶,计2550kg,进购价格是每桶1280元,合计金额28800元,没有进货凭证。截止案发,当事人2月份以每桶2000元的价格销售了3桶,计金额6000元, 4月份至现在以每桶1900元销售12桶,计金额22800元,合计金额28800元,从中获利9300元。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名称、标识、包装装潢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的“长城”、“卓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类似,上述产品不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仿冒、假冒“长城”、“卓力”的产品,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1年6月15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15桶给湖南泰鑫瓷业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2、2021年6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以及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盈利情况。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5、当事人提供《送货单》复印件5份,湖南泰鑫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泰鑫瓷业有限公司2021年2月-2021年6月液压油采购明细》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 “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的事实。
证据6、照片打印件26份,证明现场检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7、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投诉书》1份,证明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是 “长城”、“卓力”注册所有权利人的事实。
证据8、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的产品名称、标识、包装装潢,不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仿冒、假冒“长城”、“卓力”产品的事实。
证据9、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授权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假油批次表》1份,《长城润滑油价格表》1份,证明了委托人身份和行使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假冒侵权产品进行鉴定权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0〕3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和“长城”100#真空泵油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三百七十九(二)裁量基准2、情节一般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不超过3万的,可以处以5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HM46#抗磨液压油空油桶9个,“长城”100#真空泵油2桶,规格:170kg/桶,生产日期分别为:Y202103231156-1218、N1810131716-0102。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 80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