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22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1〕第222号
当事人:醴陵市城区达意电子电器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K6NU2E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56号
经营者:黄芳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1011****
联系电话:1308733****
联系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里检查,发现在店负一楼货柜上摆有①“好运北京”电视选台器,型号:TD-759,TD,779,数量2台,②“升级版”H、265(1087)接收电视选台器,数量2台,③“东方红”电视选台器,型号:TD-919,TD-929,TD-939,TD-959,数量2台。④“单导®”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ZY-5518A-CA01H(加密标清定位型)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编号:XK09-005-00014,执行标准:SJ/11387-2008/XG1-2009GY/T278-2014,入网认证编号:035160714754,数量2台,旧的电视接收器2台,以上电视选台器共计10台,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施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拼多多等平台和长沙高桥市场购进的,有进货票据,“单导®”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进货价99元/台,2021年1月15日从长沙高桥购进4台,“升级版”H、265(1087)接收电视选台器购进价89元/台,2021年1月15日从长沙高桥购进3台,“东方红”电视选台器我于2021年2月28日从拼多多平台购进2台,购进价118元/台,实付款226元,“好运北京”电视选台器于2021年2月28日从拼多购进价59元/台,购进1台。以上商品共购进10台作为客户的售后用途。已经有2台跟客户以旧换新,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证据四、醴市监强措字〔2021〕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施了扣押;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于2021年7 月 1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 18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鉴于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被扣押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10台;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