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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27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7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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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27号
当事人:醴陵市隆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用代码:91430281053864152D
住所(住址):醴陵市嘉树乡乌石村****
法定代表人:梁小明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0412****
2021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安脚组检查发现,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三分厂)仓库存放有以下产品:1、长城Hm68#抗磨液压油产品批次为Z202103104303 0204、A202103111648-1218,数量1桶;2、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批次为U202010050538 0161、A202010081020-0404,数量1桶;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批次为202103104303 0801、A202103111648-1218;3、长城100#真空泵油E1810093102 3947、N1810131716-0102;生产企业均为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厂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六号,规格均为170公斤/桶,以上4桶润滑油桶壁标注“长城润滑油”字体,由当事人醴陵市隆明商贸责任有限公司销售给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三分厂)陶瓷机械使用,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别确认,并经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为侵犯该公司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于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机电大市场A区4栋109号中国石化长城、美孚特约经销商杨临伟处均以1520元每桶的价格购进长城Hm68#抗磨液压油2桶、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2桶。并于2021年3月23日均以每桶2350元的价格销售长城Hm68#抗磨液压油1桶,批次编号为Z202010084303 0204 A202010091611-1218;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2桶,编号依次为U202010050538 0161 A202010081020-0404、Z202103104303 0801 A202103111648-1218;以每桶2450元的价格销售长城100#真空泵油1桶,编号E1810093102 3947 N1810131716-0102给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三分厂使用,合计销售额为9500元。2021年6月29日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别确认,并经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以上4桶长城润滑油为侵犯该公司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上述4桶侵权润滑油予以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6月23日、24日、2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三分厂仓库检查发现,有醴陵市隆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长城Hm68#抗磨液压油1桶,批次编号Z202010084303 0204 A202010091611-1218;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2桶,编号依次为U202010050538 0161 A202010081020-0404、Z202103104303 0801 A202103111648-1218;以及长城100#真空泵油1桶,编号E1810093102 3947 N1810131716-0102,共计4桶。
证据二:2021年6月23日、24日、2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的《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三分厂四桶长城牌润滑油产品存放在该分厂仓库内,其产品标明的名称、批次、数量及生产企业名称。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小明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与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物资订购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已与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有物资采购合同。
证据六: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采购入库单》(编号202103270006)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入库物料名称、数量及价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中国石化长城、美孚特约经销商特种润滑油、轴承批发、福满星授权代理商(崇弘机电)开具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销售商地址,销售长城润滑油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及数量。
证据八:当事人销售的四桶长城润滑油现场照片电脑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润滑油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生产企业名称。
证据九: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Hm68#抗磨液压油1桶,批次编号Z202010084303 0204 A202010091611-1218;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2桶,编号依次为U202010050538 0161 A202010081020-0404、Z202103104303 0801 A202103111648-1218;以及长城100#真空泵油1桶,编号E1810093102 3947 N1810131716-0102,共计四桶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别确认,出具鉴定报告均为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据十:《鉴定报告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
证据十一:本局出具的《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审批同意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采取现场扣押强制措施。
证据十二:本局出具的编号强措[2021]042-27-10《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十三:本局出具的编号04-27-10《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扣押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证据十四: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职工周洲行使公司假冒侵权产品鉴定权。
证据十五:周洲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六: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十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文字商标注册证、长城图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长城注册商标的证书编号及其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证据十八: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梁小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7 月 2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19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Hm68#抗磨液压油长城100#真空泵油各1桶、长城L-HM46#抗磨液压油2桶;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