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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32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32

                                               

 

 

当事人:醴陵市和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LP2EJX8                          

住所(住址):  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新铺组                                         

经营者:  程和生                        

身份证号码:   43028119530517****  

联系电话:  1390741**** 

联系地址:  醴陵市枫林镇****  

 

2021年7月5日,本局接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股发来的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编号:2021073)相关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核查处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2000年4月5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5568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6月17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湖南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6日给当事人送达了由中检湖南公司出具的编号为4303210611957-S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香蕉是当事人的儿子程月余于2021年6月17日早上从醴陵市增蒲水果经营部进货的,要求供货商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要求提供该批次香蕉的检验合格报告。该批次香蕉共采购了3件(每件重10Kg),3.5元/Kg,销售单价为4元/Kg,货值120元,抽样数量为1.79Kg,剩余的28.21Kg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共计112.84元,利润为14.1元。当事人有进货票据,由于保管不善,已经遗失;无销售台账,也未纳税。本局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0017138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编号为XC21430281564634399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一份,抽检时照片两份(共八张),中检湖南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证明了涉案香蕉的抽检情况,抽检机构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C2143028156464399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编号为4303210611969-S的检验报告各一份,本局执法人员送达该检验报告时填写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并知晓该份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

证据(五):2021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填写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两份(共五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

证据(六):2021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签收了涉案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4)涉案香蕉的进货、销售及利润情况;(5)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6)当事人在得知涉案香蕉不合格后发布了召回公告且暂无消费者来退货;(7)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

证据(七):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供货商醴陵市老毛水果批发店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各一份,微信截图照片一份(共两张),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的照片一份(共两张),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香蕉的进货和销售情况;(2)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3)当事人对涉案香蕉采取了发布召回公告及其他整改措施;

证据(八):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暂无消费者来退货。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 2021年728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2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供货者资质进行了查验,积极履行召回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第(一)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4.1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14.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