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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40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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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40号
当事人: 醴陵市兆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登记号: 91430281MA4PXHU39A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南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 :韩华印
身份证号码: 13053519930513****
联系电话: 1868456****
联系地址: 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醴陵市兆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仿冒)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权益,请求予以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油库有1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润滑油(规格170KG、批号A20080804222 0311、Y2008060923 2203)、1桶长城CKD320齿轮油(规格170KG、批号A2101084222 0312Y2101060923 2203、),2桶长城AE46号抗磨液压油(规格170KG,批号M202008280305 0322、W202009042018 0304、M202008280305 0347、W202009042041 0304),2桶长城100号真空泵油(规格170KG、批号Z2021040743030262 Y2021041418411218、U202104050538 7615、A202104081627 0404),以上油品供货单位醴陵市兆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产品全部为假冒“长城”牌产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本局于2020年6月15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9月12日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南大道96号开设了一家名称为“醴陵市兆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轴承及轴承座、润滑油等销售。当事人从2020年12月开始销售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给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截止检查之日共销售了1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润滑油(规格170KG、批号A20080804222 0311、Y2008060923 2203),购进价格1550元/桶, 销售价格1850元/桶;1桶长城CKD320齿轮油(规格170KG、批号A2101084222 0312Y2101060923 2203、),购进价格1200元/桶 ,销售价格1300元/桶;2桶长城AE46号抗磨液压油(规格170KG,批号M202008280305 0322、W202009042018 0304、M202008280305 0347、W202009042041 0304),购进价格1300元/桶 ,销售价格分别1600元/桶和1400元/桶 ;2桶长城100号真空泵油(规格170KG、批号Z2021040743030262 Y2021041418411218、U202104050538 7615、A202104081627 0404)购进价格1550元/桶 ,销售价格1900元/桶,以上产品总计货值金额为9950元,获取利润1550元,以上产品没有进货凭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产品全部为假冒“长城”牌系列产品,当事人对产品鉴定证明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一份,包括该公司的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委托授权书,零售价证明文件等,证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有权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
证据三: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鉴定报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及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油库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销售给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的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油料库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共计8张,证明现场检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销售的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5、当事人销售的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购进销售情况;
证据七:醴市监强措字【2021】02-0200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八:醴陵市兆荣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送货单及付款凭证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1年 8 月 4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 20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包装上标注![]()
的系列产品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非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企业生产,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三百七十九(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桶长城尊龙T300柴机油润滑油(规格170KG、批号A20080804222 0311、Y2008060923 2203);1桶长城CKD320齿轮油(规格170KG、批号A2101084222 0312Y2101060923 2203);2桶长城AE46号抗磨液压油(规格170KG,批号M202008280305 0322、W202009042018 0304、M202008280305 0347、W202009042041 0304) ;2桶长城100号真空泵油(规格170KG、批号Z2021040743030262 Y2021041418411218、U202104050538 7615、A202104081627 0404),以上产品净重共计467kg。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