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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41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41

                                               

 

 

当事人:醴陵市极美皮肤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M6U57T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向阳路129号

经营者:李钰琳

联系电话1837403****

身份证号码:  43028119930331****

联系地址醴陵市新华联姜湾公馆****

2021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新华联姜湾公馆C2区S-2#111-112号,“醴陵市极美皮肤管理中心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各种化妆品,其中有①外包装标识为“FILLMED”的卸妆水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数量1瓶,②外包装标识为“FILOGA精华液,数量1盒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都睿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识为“FILLMED”的卸妆水1瓶,进价 68元/瓶,拟销售价108元/瓶,外包装标识为“FILOGA精华液1盒,进价240元/盒,拟销售价288元/盒 上述商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违法经营额396元。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醴市监强措字〔2021〕01-31-008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得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

证据五、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得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于2021年 8  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1〕第 3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汉字”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鉴于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被扣押的外包装标识为FILLMED”的卸妆水1瓶,FILOGA精华液1盒。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12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