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47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9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47号
当事人:醴陵市寨子岭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30281MA4MYPD78N
住所(住址):醴陵市陶瓷花炮二期17栋15-16号
经营者 :易千华
身份证号码: 43021919530312****
联系电话:1397414****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富里镇****
2021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寨子岭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购进记录,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诊所,发现该诊所仍然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购进记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1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购进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规格:40mg/瓶,12瓶/盒,产品批号:20112711,生产企业:湖南五洲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湘潭天易经开区碧泉潭路219号,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当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2021年4月30日前)改正,截止2021年7月22日,该诊所仍然未按照规定建立注射用泮托拉唑钠药品的购进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寨子岭诊所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诊所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易千华身份证、执业医生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资质。
证据三: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经营者委托其儿子易江全权处理诊所事务。
证据四:被委托人易江身份证和执业医生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易江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4月23日对该诊所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证据六:《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2021年7月22日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对易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诊所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之后仍然未建立药品进货记录。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药品进货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1年 8 月 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 208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进行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