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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48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69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48号
当事人: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DY1127X43028112D6001
住所(住址): 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
经营者 : 蔡朝
身份证件号码: 43028119781211****
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龙大组蔡朝住宅的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有销售“博利康尼”处方药,当事人提供不了销售该药的相关处方。当事人涉嫌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本局2021年7月26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就当事人之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并送达了醴市监责改【2021】33-11号文书。在2021年7月26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和2021年7月10日从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博利康尼和5盒倍他乐克两种药。博利康尼药品包装盒上标注有“硫酸特布他林片 博利康尼2.5毫克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盒使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2694 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20片/板x1板/盒 产品批号1908176 生产日期20100831有效期至20220731”等字样。倍他乐克药品包装盒上标注有“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倍他乐克50毫克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盒使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5390 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20片/板/盒 产品批号2104059 生产日期20210401有效期至20240331”等字样。至2021年7月26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盒博利康尼,现场还剩下4盒。以13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倍他乐克,现场还剩下3盒.当事人提供了这两样药的进货票据,仍然不能提供销售该两样药的医生处方及销售记录。当事人自称没有销售小票和销售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蔡朝《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4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销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医生处方;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博利康尼、倍他乐克给消费者。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的事实。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门诊药品处方笺10份,处方笺中未见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记录字样,证明当事人销售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未凭处方。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外包装盒照片7份 ,证明售博利康尼、倍他乐克药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于2021年8 月1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 21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