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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54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7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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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54号
当事人:醴陵市老文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36990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
经营者:刘传进
联系方式:1519734****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饮料、酒、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老文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进门靠左边的货架上摆放有6瓶(净含量330ml/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待售,生产日期2020年1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食品保质期。2021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以上待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本局立案后指定彭毅主办、扬拥政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6年8月3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老文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进门靠左边的货架上摆放有6瓶(净含量330ml/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待售,生产日期2020年1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食品保质期。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陈述,商店内货架上待售的6瓶(净含量330ml/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确实过期了,该“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是2021年3月份购进的,当时是有人做酒订的饮料,购进了30件,每件10瓶,购进价是17.5元/件,销售价是20元/件,人家酒席用了294瓶,剩余6瓶没有用完就退回店里,商品货值10.5元。经营者刘传进称这些超过保质期食品过期后未售出过。但当事人未对以上过期食品作下架处理,仍然与未过期食品一起摆在销售区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2021年7月14日现场检查时的照片8张;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4.2021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在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6瓶(净含量330ml/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待售,生产日期2020年1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食品保质期。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醴陵市老文百货商店的经营情况,当事人刘传进称执法人员查获的6瓶过期食品“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商品货值10.5元。这些超过保质期食品过期后未售出过。但当事人未对以上过期食品作下架处理,仍然与未过期食品一起摆在销售区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
6.强制措施及清单一份,证明扣押了当事人6瓶(净含量330ml/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过期食品。
7.经营者刘传进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整改,提供证据,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违法经营货值只有10.3元。查获的食品在过期以后未售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条: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被扣押的6瓶(天地壹号苹果醋饮料)超过保质期预包
装食品;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