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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56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7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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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56号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天天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MHNT12U
住所(住址): 醴陵市王仙镇庄埠村****
经营者 : 刘夕良
身份证件号码: 43028119781022****
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王仙镇庄埠村的醴陵市王仙镇天天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待售货架摆放有多种食品,其中一个食品架上摆放有外包标签上标注“品名 荣辉海带丝 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401 ”等字样海带丝4包,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2021年7月29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报主管局长批准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是 2018年3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百货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7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待售货架摆放有包装上标注“ 品名 荣辉海带丝 配料海带丝 产品标准号SC/3202保质期12个月产品类型非即食型 生产许可证号SC122350588200483 净含量20 克 制造商晋江市金井荣辉水产品加工厂,营养成分表 , 生产日期 20200401 ”等字样内容的包装好的荣辉海带丝4包,此4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与另一种相似包装生产日期为20210102的品名为荣辉紫菜(现场剩下4包)放在同一位置。此荣辉海带丝当事人自称是2020年7月购进的,共购进了10包,进价为1.3元/包、销1.5元/包。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经售出了6包荣辉海带丝,具体什么时候售出去的当事人自称记不清楚了,也提供不了进货及销售台账。当事人经营荣辉海带丝的总货值为1.5元×10包=15元.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务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留。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 8月 2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1)第2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荣辉海带丝4包(净含量20克);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