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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57号
发布时间:2021-09-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7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57号
当事人: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均楚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7PKB7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
经营者:周贯柱
联系方式:1310702****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糕点、百货、生鲜、服装、通讯设备、金银首饰、烟草制品、化妆品、日用品、五金交电、文化办公用品、电信天翼号卡(电话卡、宽带卡、充值卡等,但电话卡不含熟卡)零售、货运服务。
2021年5月19日市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食品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水果姜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所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23日迅速展开核查处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水果姜,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27日由经销商直接送到当事人店内,无进货发票,该批水果姜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格27元/Kg,销售价格27.6元/Kg,2021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的水果姜销售,经对当事人询问得知,已全部销售完。共销售水果姜10Kg,违法所得6元。2021年6月23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A21053784,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出示了《召回公告》,及时消除危害。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市局食品协调股转交的《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编号:2021055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YA21053784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七):《召回告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时消除危害。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 8月 19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 2020 〕22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果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及时消除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四、(二)“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罚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元;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