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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01号
发布时间:2021-09-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78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单位名称:醴陵市金叶建材***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源村*** 电话号码:182749***
根据检查发现,我局于2021年01月08日对你公司涉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根据《湖南省公路治超工作“一超四究”信息抄告单》,我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针对“2020年11月4日,湘JA2382三轴货车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发货地是醴陵市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后,2021年01月04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严格按照车辆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2021年01月08日,我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过磅数据单赣C8N519车辆(车货总重54.82T)存在超限运输行为,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公路治超工作“一超四究”信息抄告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01号)、醴陵市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过磅数据单、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01号),你公司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