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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07号

发布时间:2021-09-23 访问量: 作者:周亮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单位名称:醴陵市金辉***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                电话号码:1827497***            根据检查发现,我局于20210108日对你公司涉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0108日,我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过磅记录单湘A05067、湘B25215存在超载运输行为,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07号)。20210121日,我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过磅记录单湘B08943仍存在超限运输行为。经调查,你公司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称重记录单、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王献林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01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07号),你公司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01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