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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14号
发布时间:2021-09-24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4801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09-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
- 状 态:
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丁**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403197205**
家庭住址: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毛固堆乡大周** 电话号码:1853985**
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我局于2021年02月2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2月22日17时许,我局执法大队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电话,有一辆车牌号为粤AV9615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涉嫌违规经营,随即赶到沪昆高速醴陵北收费站,出示执法证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调查,车上有37名乘客(含1名小孩),从湖北监利上的车到广州海珠区都市村庄,费用是6500元,你是粤AV9615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实际车主,该车行驶证所有人广州启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穗云工商处字[2019]2315号),你不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其他有效证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03月0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14号), 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14号),你(公司)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上述证据经你(公司)被委托人**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