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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23号

发布时间:2021-09-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30291968062**             住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早**                    电话号码:1303745**                                   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我局于2021032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032620时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将一辆在沪昆高速醴陵东收费站查获的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移送我局,我局执法人员杨建新、董泽球、易康军现场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为湘N82189江淮牌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唐** ,驾驶员** ,车上有10名乘客,都是在湖南怀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上车,其中5人是到浙江富阳,5人是到江苏南通,协议票价是300元每人,都是到达目的地付款,你当场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经查明,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提供了相关录像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03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23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23号),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我局认定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因你本身身患残疾,2004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了,脚也变形了,违法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会调来有资质的营运客车将车上乘客进行转运,希望可以减轻处罚,自愿放弃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尽快处理完毕。上述证据经你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后你调来了有资质的营运客车将车上乘客进行转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03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