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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37号
发布时间:2021-09-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0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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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3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创诚环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华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QNY68B
地 址: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胜利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加工和筛选销售,现场处于停产建设中。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你(公司)现有设备:鄂破机1台、制砂机2台、振动筛2台,正在安装压滤机、改建污水处理罐,建设污水处理池,经查阅环评批复文件为建筑用砂,采取破碎、筛分及输送工序属于干制砂工艺,现场实际已拆除干制砂设备,正在建设安装水洗砂设备,水洗砂总套生产线设备拟投资50万元,截止目前已投入30万元,你(公司)正在建设安装的水洗砂设备与环评批复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投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