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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38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3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三六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伯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33137M

  址:醴陵市茶山镇龙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橡胶制品三角带、橡胶传送带等生产销售,主要生产工序有:开炼-延压成型-挤出-绕线-包布-硫化(蒸干)-质检成品,其中开炼及硫化工序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门窗呈敞开状态,未密闭,且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场有明显异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2021年81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