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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39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3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玉茶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70933478

  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5日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沉淀池淤泥已满未清理,沉淀池加药设施未运行,沉淀池总排口外排废水呈淡红色浑浊状,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水样,经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1719mg/L,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规定的50mg/L排放标准34.38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2021年81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