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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40号
发布时间:2021-09-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0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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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 *:
公民身份号码:430***************
地 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新塘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会同嘉树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巡查时发现:玉茶村新塘冲组老百姓荣金龙家门口堆放有25个铁桶,铁桶高0.88米、直径0.55米,里面有黑色的含泥液体,经调查,该物品是你从江苏南通市海安玻克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的铜泥,属于含油废液,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和含废矿物油废物(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的规定,判断为危险废物,你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于2021年8月17日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