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41号

发布时间:2021-09-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4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陶炎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念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E8PX8X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万家山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施工建设阶段,主要从事日用陶瓷制品制造。2021年8月10日开始建设,总投资约40万元。检查时车间内多名工人正在进行厂房修缮和窑炉安装,你(公司)日用陶瓷项目从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