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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42号
发布时间:2021-09-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01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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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强冬建材加工厂:
投资人:柳强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KFRGXB
地 址:醴陵市王仙镇三狮村印心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沙石、碎石加工、销售。现场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未见废水外排,加工厂内原料堆场处部分原料矿砂露天堆放,作业过程中露天堆放的原料,能见明显扬尘产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