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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6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12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0-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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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金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07343323
地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立三村古家围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在正常生产中,主要从事铝铸件生产,2010年3月开始建设,同年6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电阻熔炼炉1座、抛丸机1台、淬火炉1台、车床10台、阳极氧化生产设备一套。产生主要污染物有熔炼废气、阳极氧化废水、铸造烟尘等。经调查,你(公司)已办理年产800吨铝铸件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其中阳极氧化工序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