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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7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4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精诚机械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廖志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441336H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泉湖村飞虎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在正常生产中,主要从事铝法兰生产,2010年3月开始建设,同年6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车床8台、熔化炉2台、淬火炉1台、喷漆设备1套、阳极氧化生产线一套,主要污染物有熔炼废气、铸造烟尘、阳极氧化生产废水等。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9月4日取得年产1200吨铝法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其中阳极氧化工序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2021年9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