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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8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4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昌文明牲猪养殖场:

投资人:昌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NQ8H90E

  址: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龙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现存栏母猪15头,牲猪60余头。配套建设有1个20立方米干粪棚,固液分离机1台、2个总容积约310立方米沼气(目前一个在用)、6个总容积约280立方米沉淀池。场内养殖废水经“固液分离设备-沼气池-沉淀池-村粪污处置中心”进行处理。检查发现,你(单位)末端沉淀池内废水水位较高,因未及时转运处置,导致池内部分渗出、泄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责令其于9月7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9月9日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采取及时清运等有效方式减少废水存量,导致沉淀池内部分废水超出有效池高渗出池外,经沟渠外排至环境,外排废水水量较小,呈淡黄棕色。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2021年9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案审会讨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