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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9号
发布时间:2021-10-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12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0-2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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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4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国瑞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家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9487221Q
地 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土株岭村桶公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未生产,主要从事废旧化工设备回收、翻新。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内有7桶疑似废机油的黑色废液和其他原材料、零配件混合堆放、贮存。经现场勘查:铁皮桶的容量为208L,总计重量约1300公斤,铁皮桶内的黑色废液为废液压油,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900-218-08,判定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你(公司)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