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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79号
发布时间:2021-10-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16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0-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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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79号
当事人:醴陵市枫林一朵天下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N10956
住所(住址):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老屋组26号
经营者:孙勇军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1121****
联系电话:1397533****
2021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有由丹东欣时代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幼适”婴儿滋润防皴霜(以下简称“幼适”防皴霜)17瓶(规格:45g/瓶),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1年8月3日;由广州姿采化妆品厂生产的“六只美鸭”婴幼儿紫苏润肤草本浴液(以下简称“六只美鸭”浴液)3支(规格:40ml/支),保质期三年,限用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与其他化妆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区别。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2017年5月12日在本局登记设立的个体户,涉案“幼适”防皴霜是当事人的老婆陈兰兰于2021年3月2日在李泽全--安发市场3-10号的店里进的货。“幼适”防皴霜是供应商赠送的,赠送了17瓶,未开票据,销售价20元/瓶;涉案“六只美鸭”浴液是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份从广州晶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价11元/支,销售价22元/支。进了12支(6支/盒,两盒)。有进货票据,因保管不善遗失。“幼适”防皴霜摆放货架上是用于销售给顾客,但在夏季基本无人购买,所以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而“六只美鸭”浴液大部分在2020年销售出去了,剩下的这三支已无人问津,准备赠送给顾客,所以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销售。涉案化妆品货值合计406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也未纳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三):2021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填写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三份(共七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与其他化妆品一直摆放在货架上无明显差别;
证据(四):2021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向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一份(共两张),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证据(五):2021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的进货、销售及利润情况;(5)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且暂无消费者来退货;
证据(六):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供货商资质照片和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照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查验了“六只美鸭”婴幼儿紫苏润肤草本浴液的供货商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发布召回公告的照片一份(共两张),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的进货、销售和利润情况;(2)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3)当事人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发布召回公告及其他整改措施。
证据(八):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不合格化妆品召回记录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暂无消费者来退货。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1〕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涉案货值406元,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七)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17瓶“幼适”婴儿滋润防皴霜和3支“六只美鸭”婴幼儿紫苏润肤草本浴液。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