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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80号

发布时间:2021-10-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80

                                               

 

 

当事人: 醴陵市天天康海平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QQX3E3A                           

住所(住址):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新铺组                                         

经营者:程建平                                       

身份证号码:43021919660407****                       

联系电话:1316744****  

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新铺组的醴陵市天天康海平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的阴凉柜内有由吉林巨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甚”小儿白贝止咳糖浆3瓶(规格:100ml/瓶,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等有存储温度要求的药品。该阴凉柜内的阴凉控制设备未开启,且阴凉柜内温湿度计实时显示温度为29.5℃。该行为已于2021年8月20日由本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编号为(2021)10-028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至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是2021年4月5日在本局登记设立的个体户,于2020年12月7日办理了证号为湘CA7332443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涉案药品从株洲市天天康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进的货,当事人是该公司的连锁药店。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20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营业执照照片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三):2021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填写的检查记录表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2)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二份(共六张),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和经营状态;(2)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4)当事人涉案药品的基本情况;(5)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91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1〕25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2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