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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88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3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88号
当事人: 醴陵市阳三新城养天和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LGEF04E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新城A区4号、5号
经营者 :蔡彦为
身份证号码: 43028119820606****
联系电话:1509638****
联系地址:醴陵市**城**区**号
2021年8月2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琼、谭智在醴陵市阳三新城养天和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5盒,规格:0.25g,生产厂家: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莫西林胶囊6盒,规格:每板12粒,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销售该药的医生处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当日立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左氧沙星片2盒,克拉霉素分散片1盒。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经查证:2021年8月20日,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琼、谭智在醴陵市阳三新城养天和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5盒,规格:0.25g,生产厂家: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莫西林胶囊6盒,规格:每板12粒,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销售该药的医生处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当日立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左氧沙星片2盒,克拉霉素分散片1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1年8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醴陵市阳三新城养天和大药房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证据2、2021年8月20日,我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3、2021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销售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证据7、夏荣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业证书1份,证明夏荣惠资质的合法性。
证据8、当事人的门店照片1张,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药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情况。
证据9、2021年9月1日销售小票一张,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24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实施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