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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289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289

                                                                                               

 

 

当事人: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杨斌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273643028112D6001

住所:醴陵市石亭镇长塘从李家渡组杨斌住宅

负责人杨斌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0622****

联系电话:1397533****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0日,我检查人员在醴陵市石亭镇长塘村杨斌卫生室检查药品时发现:药品柜内陈放有标注为“头孢地尼片  规格:0.1g*6片”的药,该药说明书上的【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而当时该卫生室内的温湿度计的显示温度为30℃,检查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刻改正。到2021年8月17日,再次对该卫生室检查是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按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所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为卫生室,其负责人杨斌为全科医疗科医生,自2020年1月起开始从事诊疗服务。其使用的药品有些是有储存条件的。我所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头孢地尼片  规格:0.1g*6片”的药,其说明书上的储存条件是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而当事人当时的存放处的温度显示为30℃,根本达不到说明书的储存条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主要负责人杨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斌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头孢地尼片没有按说明书的要求储存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照片三张。证明检查情况及当时的温度的事实。

证据(六):头孢地尼片药品说明书一份,证明该药品的要求储存条件。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 9  22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 2021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规定,构成了不按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行为。  

根据《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局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2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2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