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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06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3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06号
当事人:醴陵市健兴千金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M28U5M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长沙岭组
经营者:喻立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0412****
联系电话:1867336****
2021年9月1日上午,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汤贤达、黄艳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醴陵市健兴千金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方柜上有对外销售的处方药,名称为“颈康胶囊”,生产商: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90430;规格:12粒×2板/盒;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7日,产品批号:201215;有效期至2022年11月;现场检查数量为1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醴市监责改字(2021)07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编号为(2021)070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当事人现场收到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汤贤达将此案源登记,于当日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黄艳负责调查处理此案。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11日,通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从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的货,总共进了2盒,购进价是10.98元/盒,至本局检查时止,共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26元/盒。2021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1)、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2)、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及质量负责人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2021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 ,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 《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七个工作日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 9 月23 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27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按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标准,适用从轻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理由。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处以罚款7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