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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15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35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15号
当事人:醴陵市万人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30281MA4R4HU325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桔园小区8栋04-05号门面
负责人 :刘丽
身份证号码: 43028119781223****
联系电话:1536420****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社区****路****号
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万人康大药房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销售价格15元/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的医生处方,当日执法人员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2月25日开设醴陵市万人康大药房,从事药品等经营活动。2021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万人康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现未凭医生处方销售有1盒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销售价格15元/盒,当日执法人员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发现当事人仍未凭处方销售1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销售价格为10元/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未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3、至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品购进票据两份,证明当事人药品购进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登记表两份,证明当事人处方药销售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5、至复查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21年 9 月29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 28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