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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19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35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19号
当事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社区居委会田志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309343028112D6001
类型:普通诊所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社区居委会月形组32号
负责人:田志强
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0208****
住所:醴陵市均楚镇****村****组****号
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书院社区居委会田志强卫生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本局即对当事人发出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处罚。同时还向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9月20日前改正。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从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购入20盒曲克芦丁注射液和10盒血塞通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的外包装上写有:【贮藏】密封,避光,置阴凉处(不超过20℃)。曲克芦丁注射液的外包装上写有:【贮藏】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曲克芦丁注射液和血塞通注射液存放于普通药架上,且药架上无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本局即对当事人发出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42505),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处罚。同时还向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1042515),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9月20日前改正。2021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仍将曲克芦丁注射液和血塞通注射液存放于普通药架上,且药架上未添加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9月13日第一次检查记录,证明2021年9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发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发出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42505),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处罚。
3.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1042515),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9月20日前改正。
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1042515)。
5.2021年9月22日第二次检查记录,证明2021年9月22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6.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储存、销售药品的情况。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田志强的自然人资质。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医疗机构资质。
9.经营场所及药品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药品的情况。
10.药品销售单复印件,证明该药品的购入记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时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 9 月 29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证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 278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