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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22号

发布时间:2021-11-0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22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德园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9513608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贺美珍

身份让号:43028119721217****

住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号

联系电话:1363843****

经营范围:制糖业:蜂蜜、蜂产品制品                    

2021年6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德园蜂业有限公司6月2日生产的160瓶蜂蜜进行抽检,检测出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抽样基数剩余156瓶实施扣押措施。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果同上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我局于2021年8月5号移送公安,公安调查后无证据表明检测中的呋喃西林成分系贺美珍、汤申德所为,于2021年9月13日退回我局给予行政处罚。我局遂继续调查查证。

经查证当事人养殖有180桶蜜蜂,自己生产原蜜。当事人2021年6月2日生产乡里纯蜂蜜160瓶,规格型号:700g/瓶,使用的原蜜是当事人自己公司养殖的,该批乡里纯蜂蜜2021年6月8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抽检结果为:蜂蜜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果同上。该批乡里纯蜂蜜货值1440元。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6月2日该批次生产过程中生产记录表及检验报告,并主动要求抽检了批次为2021年7月20日的蜂蜜,检验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证明:案件的来源是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当事人生产批次为6月2日蜂蜜检测报告和复检报告,证明:涉案蜂蜜中检出禁用兽药  

3当事人生产批次为7月20日蜂蜜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的蜂蜜扣押;

4.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强制措施局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 

5、现场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蜜蜂养殖场所和生产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登记保存的资料进行检查。

6、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涉案批次生产蜂蜜的原蜜和生产过程中的细节调查询问。

7、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对外销售的网络截图,证明:当事人该重量的蜂蜜销售价为9元/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食品中含有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1]227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提出疑问,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给出复核意见。

当事人生产含有禁用兽药的蜂蜜没有销售出去,并提供了完整该批次蜂蜜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记录表和自检报告,并主动对7月20日生产的蜂蜜送检,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条(一)、(五)、(八)项,“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八)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四条2:“符合本章《使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一、没收当事人抽检基数剩余的156瓶蜂蜜;

二、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4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