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38号
发布时间:2021-11-0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38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38号
当事人:醴陵市沈潭镇天天康康复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281MA4P7DHD55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夏星村大坪里组28号
负责人 :易福兰
身份证号码:43021919530614****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520740****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村****组****号
2021年8月16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沈潭镇天天康康复大药房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当日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2021.8.26前)改正,我所于2021年8月30日再次对该药房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9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本局当日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限期(2021.8.26前)改正,于2021年8月30日再次对该药房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证据二、2021年8月16日本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1年8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
证据四、对当事人易福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至2021年8月30日检查时止,当事人采购药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六、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许可登记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易福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两次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上述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