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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50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5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展鹏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申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6581653E

  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日用陶瓷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有一条日用陶瓷烤花生产线,年加工日用陶瓷600万件;为了扩大产能,于2021年8月进行扩产,在厂区内新增一条70米辊道窑和一座10立方米抽屉窑用于生产日用陶瓷,扩建后年生产能力为1500万件,新建项目投资金额为160万元,目前新增辊道窑暂未建设,抽屉窑已基本建成,但未投入生产使用。经核实,该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