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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51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5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0-2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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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5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王坊发发鞭炮烟花原材料经营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卜长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717256
地 址:醴陵市浦口镇联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建设中,主要从事固引剂加工、销售,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该经营部于2021年8月份购置二手设备,于2021年8月份开工建设,计划总投资30万元。该经营部已安装完成钢棚搭建,锅炉二座、球磨机二台、储存罐三个、破碎机一台、布袋除尘器二台,车间内有工人正在焊接球磨机,截止目前实际已投资25万元,未按照2021年9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的现场监察文书要求停止建设,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复查时仍未完善环评审批手续,还在建设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