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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52号

发布时间:2021-11-0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5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泰华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纪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7H0329

  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企石村红星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2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正常生产,主要从事日用陶瓷烤花,生产过程中产生主要污染物为燃烧废气、固废(废瓷)。经查,2021年6月3日我局就你(公司)未完善工业固废管理台账下达文书后,你(公司)仍未按环境保护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