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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54号
发布时间:2021-11-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5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0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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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5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兴华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GP8P8N
地 址:醴陵市沈潭镇鳖仙村漆家档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1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造粒加工,建有两条废塑料造粒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正常生产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筛网料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现场能够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5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