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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55号
发布时间:2021-1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5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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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5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个体牲猪养殖户):
经营者:陈*
公民身份号码:4302**************
地 址:醴陵市均楚镇樟桥村站公祠组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建有栏舍1栋,占地面积约100余平方米,现存栏牲猪80余头,现场存在粪污直排现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限期其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10月13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过程中有粪渣及养殖废水产生,其中栏舍采用干清粪方式进行清理,清理后的粪渣用于附近农户肥田,不外排;养殖废水直接由栏舍排放口通过约2米涵管排放至自家农田(农田面积约170平方米),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现场目测外排废水呈黑色并伴随有泡沫,所流入农田有粪污痕迹。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