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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58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5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养殖场

经营者:刘**

公民身份号码:430***************

  址:醴陵市王仙镇李山村冯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你(单位)下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养殖废水采取生化处理达标排放或委托第三方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外排环境,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正常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存栏母猪9头、育肥猪30余头、仔猪10余头,建有栏舍2栋,沼气池1座、沉淀池2座、新建干粪棚1个。现场临近水渠边沉淀池处设置有20米左右PVC管道外排口,检查时养殖废水通过管道外排流入周边渠道内,外排养殖废水呈黑色,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