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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59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5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养殖场)

投资人:易**

公民身份号码:430***************

  址:醴陵市泗汾镇茶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检查时你(单位)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粪污经简单处理后排入无防渗漏水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该养殖场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于2021年10月10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11月1日再次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养殖中,现存栏牲猪600余头,建设有沉淀池两个,容积200立方米,沼气池正在建设中,现场仍然存在养殖粪污排入无防渗漏水塘的情况,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1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