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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60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56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1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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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6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养殖场:
经营者:林**
公民身份号码:430********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富里社区新街组派出所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有一栋猪舍,存栏生猪二十五头,养殖粪污使用一根白色塑料管接入猪舍下方的一处农田,检查时有少量粪污正在排放,管道末端有一堆粪污。养殖场无沉淀池、化粪池、沼气池,粪污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之前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在2021年10月10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10月11日进行现场复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现场仍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粪污直接外排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你(单位)虽已停止养殖,但违法事实确凿,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