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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61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61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三联富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FKGD25

  址: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排子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产品:黑色金属铸造件,现场建设有生产设备:中频电炉2台、高温淬火炉2台、抛丸机4台、铸造射芯机14台、砂轮机10台、空压机2台等,其中有6台射芯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经查发现你(公司)2019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2021年8月至10月分别新增加了4台射芯机、4台砂轮机,新增加设备总投资金额88800元,扩建生产设备已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陆拾肆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