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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63号

发布时间:2021-11-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醴-6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伦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12218C
  地   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八里庵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铝制品铸造加工,于2009年开始建设,2010年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地嵌式电阻熔炼炉2座、热处理电能时效炉1座、抛丸机1台、退火炉1台、加工机床若干、阳极氧化生产线一套,生产中产生废矿物油、铝灰碴等属于危险废物。经调查,你(公司)未建设危废暂存间,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阳极氧化生产线于2013年建设并投入了生产,新增了碱蚀脱脂、水洗、阳极氧化、去离子水洗等生产工序,该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水废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护措施。你(公司)曾取得湖南省排污许可证(湘环株醴字第476号),但阳极氧化生产工艺至今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目前尚未建成、未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4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