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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罚决定﹝2021﹞028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检查发现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598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028号
- 公开部门:检查发现
- 状 态: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吴**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21197606127**
家庭住址:湖南省株洲县三门镇株水村枫树** 电话号码:15207418**
根据检查发现 ,我局于2021年04月20日对你涉嫌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G320线1137K+400M处公路上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BA85XX\湘B20XX 挂车辆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是从醴陵市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运送36吨玻璃到长沙雨花区,湘BA85XX车辆道路运输证证号:湘交运管株字430201205858号,湘B20XX挂道路运输证证号:湘交运管株字430201205**号,驾驶员吴** 从业资格证证号:43030000202080** ,有效期至2020年8月24日,你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的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4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 028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 028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现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