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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29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605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湘醴交罚决定﹝2021﹞029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单位名称:恩施新旅线旅游运输***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来凤县** 电话号码:1517297***
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我局于2021年04月28日对你公司客运包车(鄂QLZ8XX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涉嫌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4月28日08时许,我局执法大队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电话,有一辆车牌号为鄂QLZXX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无法出示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随即赶到沪昆高速醴陵东收费站,出示执法证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调查,当时车上载有62名乘客,从浙江台州到贵州六盘水,包车价12000元,该车所属恩施新旅线旅游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鄂交运管许可恩施字422827100**,经营范围:县际非定线旅游、市际非定线旅游、省际非定线旅游,道路运输证号:鄂交运管恩施字422827100**号,经营范围: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际非定线旅游、市际非定线旅游、省际非定线旅游,座位:65,驾驶员陈*** 从业资格证证号:52252319750108*** ,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驾驶员文*** 从业资格证证号:362401197609*** ,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你公司(鄂QLZ896金旅牌客车)未持有效的客运包车标志牌进行经营。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04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29号),同时又向你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29号),你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陈*** 阅示并认可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五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