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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罚决定﹝2021﹞031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607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031号
- 公开部门:醴陵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彭**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19196806257**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黄** 电话号码:132721**
根据网上交办,我局于2021年05月11日对你涉嫌驾驶湘BXH3**大众牌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5月07日,我局执法大队接网上交办市民反映其2021年05月03日乘坐出租车(湘BXH3**)从醴陵高铁站到邮政公司,路程3.3公里,收其40元。经调查,2021年05月03日16时50分,你驾驶湘BXH3**大众牌出租车在醴陵高铁站出口搭载1名乘客到邮政公司,没有打计价表,与乘客议价:拼车20元每人,包车40元,你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网上交办单、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阅示并签字认可以证据属实,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5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31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31号),你无陈述和申辩的意见。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