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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罚决定﹝2021﹞038号
发布时间:2021-11-16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5614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038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单位名称:醴陵金源矿业有*** 法定代表人:陈**
单位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电话号码:13079223***
根据醴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湖南省公路治超工作“一超四究”信息抄告单》,我局于2021年05月07日对你公司涉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调取监控、查看磅单(湘AL1161,车货总重52.4T),发现你公司存在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行为后,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38号):责令严格按照车辆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公路治超工作“一超四究”信息抄告单》,“湘BA7***四轴载货汽车2021年04月19日因违法超载运输被查处(车货总质量92.1吨,超限61.1吨,超限率197%),发货地是醴陵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货物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公路治超工作“一超四究”信息抄告单》、询问笔录、过磅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贻谋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5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38号),你公司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货物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