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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04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访问量: 作者:胡正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仁巴士公共****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单位名称:安仁巴士公共交****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安仁县安仁****                        电话号码:1336735****                     

   根据检查发现,我局于2021年02月02日对你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2月02日07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沪昆高速醴陵服务区春运执勤时,对行驶在该路段湘L91***车辆进行检查。经调查,车上有14名乘客,是从安仁包车到长沙,包车费是3200元,湘L91***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属安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租赁,驾驶人员****是该车驾驶员,也是该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驾驶员出示了本人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证号:4304191970090****,有效期是2019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你公司不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其他有效证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02月0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04号), 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04号),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我局认定你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你公司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消除影响、转运(驳)乘客和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希望可以减轻处罚,自愿放弃听证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尽快处理完毕。上述证据经你公司被委托人**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消除影响、转运乘客和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2月04日